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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城公告
有關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一案,並自即日生效一案
說明:
一、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、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
港澳規定.pdf
港澳附件1.pdf
港澳附件2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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