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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本府辦理113年度「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」受理申請公告及申請表格各1份,請貴單位惠允轉知民眾並公告周知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。

二、獎勵對象: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、參加112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之原住民。

三、申請期限:113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。

四、申請方式

(一)學生:向就讀學校提申請,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,於113年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府複審(受文者:新竹縣政府),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
(二)一般民眾:

1、設籍於本縣原住民鄉鎮尖石鄉、五峰鄉及關西鎮者,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,並由鄉鎮公所初審後,於113年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府複審(受文者:新竹縣政府),逾期不予受理。

2、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,向本府提出申請,並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,逾期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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