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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,自113年12月5日起停止適用一案

說明: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12月18日教學字第1135055330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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