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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所進用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有懷孕者,請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暨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。

二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,該修正草案,勞動部已於本(110)年5月24日函送行政院審查中,又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所進用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有懷孕者,請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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